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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根雕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根雕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结合根雕行业特点,开展有关根雕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协会章程的前提下,本着“联合、开拓、创新、务实”的原则,为根雕行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提高根雕行业的艺术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根雕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章  工 作 内 容
第四条  本专委会按照民政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根雕行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团结业界单位与人士,并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立足全国、面向世界,实施社会化、市场化运作,获取理想的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专委会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促进全国根雕行业的联合,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引入法律援助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会员企业合作,维护行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三)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交流活动,举办根雕行业作品及成果的展览展示;编发行业资料;并整合社会与业界资源,面向社会和市场开展产品研发、信息沟通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通力打造各地区根雕专业市场和艺术场馆,全面推广和介绍根雕行业;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开展根雕行业专业技艺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提升行业的道德规范、职业素养、技艺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整合本行业专业人才优势,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建立联络,开展多渠道、高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七)专委会设立门户网站,或在有关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及时发布本专委会的各类信息,并与社会和市场形成互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凡从事根雕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服务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和科研教学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根雕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凡从事根雕产业的策划、设计、制作、研究、教学、经营的技艺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实业家、经纪人、推广人等的代表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笫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七条  本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会议。
第八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是委员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年龄不超过70岁,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委员会议讨论产生。
第十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与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执行委员会议决议,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运 作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扩大到全体会员),由主任委员召集,全面总结上年度专委会工作,并拟定专委会新的年度工作计划。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决定和召集。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可分全局性活动与局部性活动,分别通告有关单位与个人实施。本专委会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形成的决议与会面形式同样有效。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鼓励和支持各委员、会员随时提交关于专委会工作开展的提案(各种创新策划和举措的工作建议)。本专委会实行议案制,由秘书处对各提案分类,提交主任委员乃至委员办公会议研讨,形成专委会工作决议,并向提案者答复。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各项运作均有书面方案,并有书面汇总,留存秘书处以向委员(扩大)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可设立各专业小组,并在各项活动中分工负责,具体由主任委员通过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按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章程中规定会费的标准执行。
二、委员自愿捐助;
三、社会各界的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不设独立账户,与协会共用一个账户、账号,单独列账。每年向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撤消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